說明:
歐洲議會6月22日以450票贊成、115票反對、55票棄權通過世界上第一個碳邊界調整機制(CBAM)的法規,未來無論企業在哪裡造成污染,只要想出口到歐洲市場,都必須付出代價,CBAM的通過將鼓勵非歐盟國家減少排放並防止碳洩漏風險以降低全球碳排放,為落實歐盟和全球氣候目標做出重大貢獻。
此次議會通過版本與之前差異如下
一、 擴大CBAM的範圍
1. 管制範圍除由原委員會提出包含水泥、鋼鐵、鋁、肥料及電力等5大類產品外,亦涵蓋有機化學品,塑膠,氫氣和氨。為確保順利實施,有機化學品和聚合物應接受委員會對其技術特性的評估。
2. CBAM擴展到包括間接排放,即來自製造商使用的電力的排放,以能更實際反映歐洲工業的二氧化碳成本。(此點對台灣影響非常大,台灣製造業主要碳排放主要來源係範疇二之電力,補充說明範疇二係指來自於外購電力、熱或蒸汽之能源利用間接排放)
二、 逐步實施CBAM並結束ETS的免費配額
1. 從2027年開始逐步實施CBAM,並在2032年之前結束歐盟ETS的免費配額
2. CBAM將從2023年1月1日起適用,過渡期延長1年至2026年底,自2027年起實際課徵。
3. 2032年終止歐盟ETS免費配額,全面轉為實施CBAM,原出口商免費配額調整為2023-2026年期間為100%,2027年為93%,2028年為84%,2029年為69%,2030年為50%,2031年為25%,2032年降為0。(原係2026年起每年降低10%,至2035年終止)
三、 設立統籌管理的CBAM機構
議會認為與其在各會員國設置個別管理單位(competent authorities),應設立單一集中管理的CBAM主管機關,有助於CBAM實施之效率、透明度及成本效益,也可避免第三國進口商在27成員國間到處比價消費(forum shopping)。
四、 CBAM收入
議會建議CBAM憑證銷售的收入應歸入歐盟預算,並建議歐盟應對最低度開發國家(LDCs)提供至少相當於CBAM收入的財務援助,協助其製造業脫碳,共同落實歐盟氣候目標以及如《巴黎協定》等國際承諾。
五、 下一步規劃
歐洲議會將準備開始與成員國進行談判。
六、 法案背景
1. CBAM為歐盟Fit for 55 (55套案)中的一項法案,根據《歐洲氣候法》以1990年為基處於2030年將溫室氣體排放量降低減少55%。
2. 目前全球燃料燃燒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中約有27%來自國際貿易商品,雖然歐盟已大幅減少其國內溫室氣體排放量,但來自歐盟進口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卻在不斷增加,從而影響歐盟對全球減碳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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